【十大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五)

来源:医院案例     2024-09-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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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陆某、陈某在中医科开展针灸、电子针疗等中医诊疗活动。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坛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吊销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并对陆某和陈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另案处罚。

  【典型意义】中医诊疗活动必须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实施。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各类医疗诊疗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执业人员资质,没有法定行医资格的人员坚决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切莫盲目追求效益突破法律红线。广大群众在就诊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核实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