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人注意了!因菜名摊上官司餐厅被判罚10000元

来源:单位案例     2024-09-15 浏览:
分享到:

  有这么一种辣椒是湖南本土辣椒界“扛把子”,那就是被誉为“椒中贵族”的樟树港辣椒。餐饮行业历来对消费市场十分敏感,常常是什么菜火就卖什么菜,什么食材火爆就做什么食材。不过,一份印有“樟树港辣椒”的菜单,让不少餐饮老板惹上了官司。

  “樟树港辣椒”,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很多人在刚上市不管多高价格都要尝一口。2013年,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

  他们调查发现有时候辣椒还在地里开花,餐厅就有得卖,有的餐馆甚至一年四季供应。为了维权,他们起诉了几家餐馆。

  被告某餐馆在菜单上用了“樟树港辣椒”字样。但该菜品所用原料辣椒,并非正宗的“樟树港辣椒”,更何况这个季节,樟树镇并不出产辣椒。因此,被告销售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月4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公证书》、被告餐馆菜单及自己为提高品牌知名度投入的资金凭证等证据。

  对此,被告餐馆称,自己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卖出的是一道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肴,与原告商标保护的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是对菜肴原料做说明性使用,不会对原告的辣椒品种保护和市场销售产生影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樟树港辣椒”已不再是一季产品。原告不能以此认为被告菜肴所用原料辣椒是假冒的。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媒体有关报道,用于证明“樟树港辣椒”现已一年四季产出。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首例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并作出判决。

  责令被告某餐馆停止销售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1万元。此外,部分类似案件的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官介绍,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被告,既不能证明其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又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依法不能免责。

  在进货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妥善保管好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对于销售的商品并非来源于特定地区等不符合使用有关地理标志条件的,不得直接使用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作商标性使用。

  说白了,我们在起菜名的时候,切勿直指某个地方食材名称,谁知道那个地方的食材有没有被注册商标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