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第四期:买卖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25问

来源:常见问题     2024-08-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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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法官说法》全媒体普法专栏,第四期节目邀请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黄莉为大家说法,带您了解买卖合同法律知识。

  主持人:《法官说法》第4期节目今日播出,据了解,全市法院去年办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位居第三,有2100多件。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了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黄莉同志,为大家讲讲买卖合同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点。

  法 官:买卖是市场经济的典型交易方式,小到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的购买,大到机械设备、车辆房屋的交易,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我们接触最多、感受最深的一类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 官: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偿合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卖方应按照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没有瑕疵的货物,买方则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法 官:虽然买卖合同的类型很多,但签订合同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同主体要明确,也就是说,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合同当事人;第二,合同内容要明确,即对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尽可能详细、对货物价款、质量和履行方式的约定尽量明确、对违约后果的约定也要尽量明晰。

  法 官:约定违约条款既可以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又可以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定要对违约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比如说,针对卖方,可以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和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针对买方,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不按时出具验收报告的违约责任。

  法 官:第一,要详细记载单据凭证。如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购货人及货物特征。第二,要谨慎交付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查明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注明款项性质。第三,要规范交付货物。交货时应交付给有权利接收货物的人,并及时验收货物,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

  法 官:为有效保护权利,还应该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材料,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往来函件、邮件、通知等材料。另外呢,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诉讼时效也特别重要,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 官:分期付款的情形下,如果买方不按期付款,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法 官:出卖人并不能直接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应当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 官:对于合同解除前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也并非“一去不复返”,出卖人应以使用费为限,就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进行“多退少补”。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很重要,那么,如果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怎么办?

  法 官: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所以买受人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法 官: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无质量问题”的情形,即使产品的质量问题真实存在,也会产生买受人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质量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买卖房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 官: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专业知识上的信息不对等,购房人无法全面把握合同内容,以致在合同履行时有时会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这是房屋能否买卖的最基本前提;二是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的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另外,物业、车库、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当进行明确约定。

  黄法官,您上面谈了商品房买卖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那自然人之间转让房屋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 官:首先,自然人之间转让房屋时,应经过共同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其次,有关贷款的问题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一般情况合同中会约定因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时,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尽量先行查询个人征信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的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能够成立呢?

  法 官: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能因未办理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法 官: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则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的,解除权也就消灭了。

  法 官:试用买卖是指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商品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根据对商品的认可与否,决定是否购买的特种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同意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所以即使试用了,出卖人也不能要求买受人必须购买。

  法 官: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未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买受人可以免费试用。

  法 官:由于试用期内的商品交付并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同意购买前,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发生毁损、灭失时,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买受人的人为原因导致商品受损,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购物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那么,作为一种新型的买卖合同,网购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 官:一是要看经营者是否在网站、网页上公布了主体资格信息,也就是平常说的工商登记事项;二是要看商家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许可、商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材料;三是要看是否有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处理消费纠纷的有关承诺和保障机制。

  微信购物中,只要发微信交流了买卖事宜,就可以认定双方以微信网络方式达成了买卖合同吗?

  法 官:不是。只有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双方对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的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否则,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形成网购买卖合同。

  法 官: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除定作的、鲜活易腐烂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等商品之外,均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因此,部分网店经营者在店铺明示“商品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以此为由拒绝的,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几年很多电商平台推出了先付定金,再付尾款的模式,那网购时忘记付尾款,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呢?

  法 官:不能退还。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那么也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 官:关于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索赔这个问题呢,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为不可以。但根据法律规定,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所以,如果商家提供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法 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交付货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可以向收货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法 官:关于适格被告的确定,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物平台查询店铺信息,如果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则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如果有注册的企业法人,则以企业法人为被告。此外,还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商户信息,予以确定适格被告。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结束了。黄法官结合办案实践,对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专业解读。谢谢黄法官!谢谢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