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是否需要异地预缴?建筑企业的预缴地、申报地是如何规定的?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的预缴税款该如何计算?建筑业差额征收有什么规定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30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的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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